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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基本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4-06-26 03:58:30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相信对于一些小伙伴来说,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那么征收什么样的税款,由谁征收这些税款都是由全国立法,其实需要考虑到的还有很多。
一、新开征的税率税种是否都应由立法法确定
有些人认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开征所有税收都应当由全国立法。这种说法似乎有些似是而非,至少应当考虑下列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开征新税,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例如,对房产和土地征税,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征收房地产税为好,还是继续分别征税为好?是否需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第二,需要开征的新税是否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前所述,地方税是否必须一律全国统一立法,可否区别对待,或者统分结合?
第三,需要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是全国立法,还是全国常委会立法,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的税法是否属于规定的基本法律确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也不一定由全国常委会立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二、现行关于税种的行规需要升格到法律吗?
第一,相关税种是否需要保留,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营改增”以后可能会取消营业税,房地产税改革可能会涉及现行房产、土地税收的简并,车辆购置税可否考虑并入消费税,等等。
第二,需要保留的税种的行规,是否都需要升格为法律,也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关税条例是根据海关法制定的,是否必须升格为法律?某些地方税可否适当下放,由有关地区自行立法;或者由全国、全国常委会规定征税原则,各地据以自行立法?
第三,需要升格为法律的税收行规,也需要根据条件成熟的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显然需要升格为法律,但是当务之急应当是从纳税人、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征税环节等方面完善消费税制度。
此外,不能认为完成税种立法就万事大吉。已经立法的税种,税法需要修改的,也应当及时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应当抓紧实体法的立法以外,程序法的立法也不能忽视,如完善税收征管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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