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由此,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并宣判,至长时间以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时间为准。至于多久时间开庭,则由承办根据案件实践情况具体安排,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均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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