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包括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业活动和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等,并可并处罚款。刑事责任则是指非法行医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和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等。文章呼吁,对于非法行医者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
法律分析
鉴于行医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职业,我国在管理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1、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非法行医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非法行医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非法行医罪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结语
行医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重要职业,我国在管理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然而,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需要加强。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法行医罪的成立条件包括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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