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以及如何认定该罪的主旨。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需具备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运输物品是淫秽物品,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也不能构成该罪。走私的物品如果不属于淫秽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此外,数量微不足道且情节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不会被定为犯罪。
法律分析
一、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怎样处罚?
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4、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二、如何认定走私淫秽物品罪?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结语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情节较轻的犯罪者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将受到双重处罚,即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需要具备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淫秽物品,且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一般不会构成该罪。此外,如果走私的物品并非淫秽物品,或者数量微不足道且情节轻微,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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