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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重组家庭的我算独生子女吗
2024-06-26 03:45:3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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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之后又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该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但是,目前已经取消了独生子女证。
但是,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享受从领证之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等奖励和优待。
【法律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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