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租赁合同中因装修引发的民事纠纷,出租方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承租方要求赔偿装修损失,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除情况,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适用。现值损失是指合同无效时装修的现存价值,而残值损失是指合同解除时装修的剩余价值。残值损失的确定原则是“就低”,根据未摊销的费用或现值来确定。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完毕是基本原则,确保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法律分析
承租方在租赁期因装修发生民事纠纷出租方是否承担
一般不承担。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则有过错方承担残值损失。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该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司法解释已确定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应考虑因合同解除未摊销的费用,该费用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装饰装修的现值,此时确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采用“就低”原则:如果未摊销费用高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装饰装修的现值确定。因装饰装修损失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如果未摊销费用低于现值,残值损失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因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完毕是基本原则,如果每年摊销(消耗)的费用高于按照审计确定的折旧费用,双方必须按照已摊销的费用确定租赁期间消耗的费用,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残值损失,否则,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的原则无法体现。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装修损失的赔偿,根据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的认定标准。合同无效时,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合同解除时,过错方承担残值损失。残值损失的确定原则是按照装修的现值或未摊销费用中较低者来确定。装修损失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且考虑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完毕的原则。根据审计确定的折旧费用和已摊销费用的比较,双方应按照已摊销的费用确定租赁期间消耗的费用,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残值损失,以体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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