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是有效的。
(2)有关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可见用以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显然从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件效力的规定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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