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及处理原则
2024-06-26 04:14:42 责编:小OO
文档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在侵犯客体、犯罪表现和犯罪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所有权以及合同行为管理制度,犯罪手段具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而一般诈骗罪可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等多种手段。此外,合同诈骗罪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虽然最终目的都是骗取财物,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在实施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竞合处理原则有哪些?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四)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整体程度上合同诈骗罪跟一般的诈骗罪差别还是很大的,虽然犯罪嫌疑人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骗受害人的钱,但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合同诈骗就是采用签合同的这种行为进行诈骗的,普通的诈骗案件,诈骗的手段就比较多了。

结语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处理原则、侵犯客体、犯罪表现和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合同诈骗罪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而诈骗罪则可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等多种手段。虽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但合同诈骗罪更加专注于利用签合同行为进行欺诈。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处理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