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办理小餐饮营业执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4-06-26 04:09:05 责编:小OO
文档


开办小餐饮需要满足条件: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等可申请。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需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明、名称呈报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权属证明、合伙企业协议、经营场地证明等。对于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分析

一、代办小餐饮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业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4)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6)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结语

开办小餐饮营业执照的条件包括:农业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员。此外,还需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名称呈报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权属证明、合伙企业的书面协议、生产经营场地证明,以及经营范围前置审批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行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