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追讨应收款时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做好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运用好支付令的方式追款等五个方面。其中,诉讼时效和担保是保证追讨成功的关键,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可以为追讨提供证据,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而运用好支付令的方式追款则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法律分析
一、诉讼时效
若债权人错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他们在起诉时将无法获得支持。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我们追款的同志,一定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以便诉讼程序中提交给查封、冻结。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属下企业。诉讼程序中,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也是可以查封、拍卖的。我们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应收款,如果我们有确凿证据证实,在诉讼程序中也可以申请查封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在法律上叫代位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查封、拍卖。
四、做好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办的每一单追款案件,毫无例外地都要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判决能不能顺利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全措施成功与否。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又是建立在上面所讲的查清债务人资产的基础上。一般来讲,判决前查封了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往往会有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者和解,因为执行程序中以拍卖的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人受到的损失会更大。另处,如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可以申请扣留护照、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根据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一招比民事拘留还灵,执行程序中不还清欠款便不能出境。
五、运用好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申请支付令。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申请一件支付令仅需交费100元。
拓展延伸
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追款技巧是律师在追讨债务时常常需要采用的方法之一。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追回债务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追回债务。
在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来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这些手段包括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调查债务人的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查询债务人的信用卡信息等。
如果债务人拥有某些 assets,但是这些 assets 与债务没有直接的关联,律师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查清这些 assets 的实际价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追回这些资产。
如果债务人已经将资产转移或者毁坏,律师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追回这些资产。这可能需要进行法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查清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追回债务的重要一步,需要律师采取多种手段来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来追回债务。
结语
诉讼时效、担保、查清债务人资产、财产保全措施和支付令是追讨欠款的四大关键。在诉讼时效方面,债权人应及时起诉,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期限无法获得支持。在担保方面,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可接受的公司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以保证债务人还款。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是追讨欠款的必要步骤,包括上门追债、查询债务人车辆、房产产权及抵押情况、查询债务人开办企业、查阅债务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等。在财产保全措施方面,债权人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顺利执行。最后,运用好支付令的方式追款,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申请一件支付令仅需交费1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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