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网友咨询: 我的裁定书的假释考验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在社区纠治办说我的纠正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9日,在此期间每月都要到纠治办报道,这样办理对吗 律师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注意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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