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需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而对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需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已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也不能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因此,根据规定上海经济适用房获得房产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上海经济适用房获房产证满5年,可上市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获房产证不满5年,可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拓展延伸
根据上海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而满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则有较严格的转让。具体来说,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持有年限满5年、房屋原值低于限价等。而满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则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持有年限满5年、房屋原值不低于限价、房屋交易价格低于限价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管理较为严格。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相对较自由,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满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则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房屋持有年限、房屋原值和交易价格等方面的。因此,如果想将经济适用房进行上市交易,请务必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结语
根据上海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需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征得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对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可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则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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