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患者可暂予监外执行,避免监狱坐牢。省级医院需提供诊断证明。执行前由决定,执行后需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获批准。刑诉法第265条规定,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得了肺结核后如果情况严重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用到监狱或者看守所坐牢。暂予监外执行要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拓展延伸
患有肺结核的罪犯被判无罪后,是否应该接受医疗治疗而非服刑?
在患有肺结核的罪犯被判无罪后,是否应该接受医疗治疗而非服刑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肺结核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如果罪犯不接受适当的治疗,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威胁。因此,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罪犯被判无罪意味着他们并未犯下罪行,按照法律原则应当免于刑罚。将他们强制送往医疗机构可能会涉及个利和自由的问题。因此,应该在权衡公众安全和个益之间寻求平衡,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罪犯接受适当的医疗治疗,同时尽量尊重其个利。这可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评估和提供治疗方案。
结语
肺结核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无罪的患有肺结核的罪犯,应权衡公众安全和个益,确保其接受适当的医疗治疗。在此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并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评估和提供治疗方案。保护公众安全的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个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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