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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2024-06-26 01:30:01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人民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一、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二、人民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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