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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如何解决房产分配问题
2024-06-26 01:38:52 责编:小OO
文档


小三买的房分手时的分割问题:共同财产买的房按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贷款买的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民法典》和最高解释,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无协议则由判决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给小三买的房分手时的分割问题:如果是用和小三的共同财产买的房,属于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手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则该房在分手时是个人财产,小三出资的归小三;出轨方出资的,归出轨方,双方均不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如果一方婚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那么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小三购买的房产,在分手时应根据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则在分手时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的规定,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房产分割的原则,以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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