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办案机关提供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书。肺结核不属于不予收押范围,只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以及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才不予收押。
法律分析
会拘留。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不属于《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肺结核史:对拘留决策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有过肺结核历史可能会对拘留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法律追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然而,犯罪嫌疑人有肺结核史可能会引发公共卫生和方面的考量。考虑到肺结核的传染性和对他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在拘留决策时可能会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公共卫生之间的平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过肺结核历史可能会导致在拘留决策上采取额外的防控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权益。
结语
犯罪嫌疑人有过肺结核历史可能会对拘留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拘留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法律追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然而,犯罪嫌疑人有肺结核史可能会引发公共卫生和方面的考量。因此,在拘留决策上,可能会采取额外的防控措施,平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公共卫生之间的权益。这样的做法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人民。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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