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赠与财产的协议。主体在公民和集体组织,双方互权互责。协议必须书面形式。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履行义务,未履行可能导致协议解除。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则可能失去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人身方面的协议,涉及生养死葬和遗产赠与。
法律分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遗赠扶养协议,大家对于他们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这是一种协议方面的行为,只不过说是关于人身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协议,承担生养死葬以及遗赠相关的遗产的协议。
结语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并接受其财产遗赠的协议。其特点包括主体、协议行为、互相权利和义务、书面形式等。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将导致协议解除且无权享受遗赠。遗赠人则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若扶养人拒不履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到这种协议,它涉及人身方面的协议,包括生养死葬和遗产遗赠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五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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