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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带病回乡申请程序
2024-06-26 01:48:13 责编:小OO
文档


办事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复核。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交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核查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镇上报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镇进行补充完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一式两份)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医院检查。申请人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5.核查认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的认定意见。
6.通知备案。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告知申请人,通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事务厅备案。
7.社会公示。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审批结论,在所患慢性病没痊愈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申请人所在镇和村(社区)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由镇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公示结果。
8.发放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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