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包括:1) 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有关;2) 来自对诉讼的处理结果;3) 必须是利益相关方。
另外,合同的生效要满足四个要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合同的相对方指的是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的特征
(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二)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
二是来自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
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二、合同上没有写一式几份有效吗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两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也有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四)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三是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且与本诉当事人无关联。此外,合同的效力应当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合同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最后,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有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