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
2024-06-26 01:49:4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即使对于构成虚开专用罪的行为,也要注意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企业仅因为进项不足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专用用于抵扣税款,应根据其犯罪数额、是否及时补缴税款及罚款等情节,并考虑企业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是否自首、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企业员工就业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以对企业和主管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对于多次以虚开专用偷逃税款,或通过成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以专门进行虚开专用非法牟利的行为,也应考虑其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对上述行为依法惩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