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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从属什么权
2024-06-26 01:49:39 责编:小OO
文档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具有从属性。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受损害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地役权的设立是有偿的,可以存在于相互毗邻或相隔较远的土地之间。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用于自己不动产的便利。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从属什么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可分解为四层含义: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③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④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三、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结语

地役权作为一种从属性的用益物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会随之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与相邻权相比,地役权的救济请求权、提供便利的内容、适用范围和产生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地役权的性质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以便利自己不动产使用的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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