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地役权转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需役地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处理方式。地役权是一种地产相邻权、从物权和用益物权。在使用供役地时,地役权人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同时,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但必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需役地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转让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此可以视为一种地产相邻权;
2. 地役权不能存在,必须依附于需役地,故可被视为一种从物权;
3. 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属于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怎么处理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三、可以合同约定单独转让地役权吗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拓展延伸
地役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地役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进行公示,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和公众,以便公众提出异议。
4. 如果公众提出异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公众的疑虑。
5.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包括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缴纳相关税费等。
6.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7.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役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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