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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本的区别 执行网
2024-06-25 07:58:2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若是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所以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若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法律客观:

一、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条二百五十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二、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不仅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上,而且也能避免部分案件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遭遇“执行不力”的责难,从而赢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左右的现实语境下,更有必要对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这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正确区分执行中的“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确保司法权威,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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