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物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进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仲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4、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四、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活动,已经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3、程序:审理、裁判、执行
4、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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