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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是否因为离婚而改变
2024-06-25 07:49:5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rn(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rn(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rn(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客观: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调解或判决解除。对此,最高人民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况且,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种情况:(1)从继子女角度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另外,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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