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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诉讼中的各种情况?
2024-06-25 07:50:1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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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关于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有些国家性规定很少,从而将其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夫妻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对方偶尔有殴打行为就不能轻易地认为为家庭暴力。界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来把握: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具有配偶关系的家庭成员,虽然也表现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老的父母、儿媳与公婆,但后几种关系的家庭暴力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则不属于家庭暴力,而划归其他社会暴力。第二,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主观上应存在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民主自由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明显故意,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情节的恶劣性和时间的连续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否则势必导致法律制裁与打击的扩大化,从而不利于家庭健康、和睦地发展。第三,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施暴者通过积极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第四,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具有伤害性。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确给受害人带来身体、精神上的伤害。若只是日常生活中偶有出现的争吵和打闹,并未出现伤害后果,不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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