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是遗产处理的方法,但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不过,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法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是遗产处理的方法,无法简单地回答哪种更好,因为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不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遗嘱。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对于遗嘱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订立,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遗嘱所认定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但如果遗嘱人有遗嘱的情况下,还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那么应当以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条款来进行继承处理。
拓展延伸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两种常见的遗嘱方式,它们在某些方面有优缺点。
遗嘱的优点在于其法律效力较强,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中载明的财产分配和遗嘱执行人等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遗嘱的缺点在于遗嘱执行人可能不尽职,或者遗嘱中的内容可能与遗嘱执行人的意愿相悖。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点在于其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协议中载明的扶养人和受遗赠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与受遗赠人的意愿相悖,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缺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协议中的内容可能需要经过遗嘱的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程序较为繁琐。
综上所述,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各有优缺点,遗嘱适用于注重生前处理和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而遗赠扶养协议适用于注重死后关怀和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结语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方法,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如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等。对于遗嘱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订立。如果遗嘱人有遗嘱,那么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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