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种类有:
1、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请求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诉具有以下特点: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3、诉是当事人对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诉的双重内涵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所述,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就无实现的保障,如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会变成既无目的,又无内容的活动。简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