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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权代理的有哪些
2024-06-24 20:50:3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伪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有哪几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伪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其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之前存在代理关系,由于法定原因致使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 代理的效力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再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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