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据此,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六个月内向仲裁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仲裁人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的证据确实,会撤销该仲裁裁决。该裁决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如产生纠纷,陈某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而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根据反映的情况,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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