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广东一些地方利用“”等进行的情况比较突出,各级公检法机关均被要求认真贯彻领导关于“重锤打庄家,惩治保护伞”的指示精神,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取缔“”等活动,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人民和广东省厅联合作出了关于办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2047号,具体意见如下:一、关于利用“”进行活动的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进行活动,而多次或长期为其提供活动场所的,以共犯论处。对以“”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对“”活动中的一般参赌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在做好取证工作,责令具结悔过后,可视其情节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其中以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应以罪论处。二、关于非法制售“”宣传资料的定罪对非法印制、销售“”“小报”、“图书”等宣传资料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应依照该解释第12条、13条、14条、17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活动的庄家、赌头,为组织、操纵活动而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销售“”宣传资料,数量较大,已构成犯罪的,应予以数罪并罚。三、凡因“”或非法经营活动引发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的“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五、对“”或非法经营犯罪的惩处,要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六、关于办理利用“”案件中的证据当前,在办理利用“”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故意销毁证据,庄家、赌头以及参赌人员以绰号、别名或利用不记名的充值卡、储值卡、IC卡等电话卡收注、投注的情况十分普遍,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要过分纠缠枝节问题。对于那些没有涉案人员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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