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方的儿子若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具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确定扶养关系的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再婚家庭中,若男方支付费用并关心孩子,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再婚女方的儿子在男方去世后具有继承男方财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再婚的女方的儿子有继承权吗?
再婚的女方的儿子如果形成的是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并且形成扶养关系的,是具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如何确定再婚的女方的儿子一男方的扶养关系?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离婚后再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对于再婚家庭对方带来的孩子,若是男方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生活之中也会经常关心孩子,那么此时扶养关系就形成了。在男方死亡后,再婚的女方的儿子是有继承男方财产的权利的。
结语
再婚的女方的儿子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继子女关系并建立了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具有继承权。根据继承顺序,继承权首先归属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确定扶养关系时,主要考虑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在离婚后再婚的情况下,如果再婚的女方的儿子与男方形成了扶养关系,他有权继承男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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