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生育困难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取决于多个因素。通常会考虑女方的抚养权,但如果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或者8岁以上子女不愿意与女方生活,可能会判给男方。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的意愿等因素。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进行判断的。
法律分析
一、女方生育困难离婚孩子判给谁
1、女方在生育困难的情况下,一般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但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或者8岁以上子女不愿意和女方生活的,一般会判给男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判决子女抚养权时考虑哪些因素
1、两人的生育能力,比如会优先考虑绝孕、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2、两人的经济收入,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能够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即会认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两人的文化水平,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教育。
4、两人的工作性质,比如一方是公务员,工作性质较为稳定,将会给孩子营造更稳定的物质生活。
5、两人的生活习惯,比如夜班、出差等工作情况,将很难保证父母跟孩子交流的时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6、孩子的生活环境,一般是看双方的居住地,比如一方居住在教育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方,那么将会是加分项。
7、两人的父母意愿,现在许多人会将子女交由父母抚养,所以双方的父母意愿也成为考虑的因素之一。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包括父母的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和工作性质等。此外,孩子的生活环境和双方父母的意愿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根据具体情况,会权衡各种因素,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判给适宜的一方,以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幸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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