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刑罚为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金融票证,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时,单位和个人受到双重处罚。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相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行为并不一定是假票证,也不一定造成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具备明知和故意的特征。
法律分析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般判几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认定
1、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2、本罪与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
结语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裁定。自然人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有所区别,本罪主要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一定是明。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将其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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