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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2024-06-24 23:44: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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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一种位于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通常用于销售。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同时,小产权房存在法律效力、房产转让和风险等问题。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是指位于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通常用于销售。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分类

1、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在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在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购买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结语

小产权房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指的是位于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通常用于销售。虽然小产权房没有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但乡或村委会会颁发乡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法律效力、房产转让和风险等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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