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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性质特征有哪些
2024-06-25 09:14:12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主要介绍了知情权这一概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知情权是指个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保障信息传递者和接受者自由的权利。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因此知情权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文章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同时,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

法律分析

社会不断发展,信息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价值也逐渐提高。每个人生活中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来充实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可以称之为信息化社会。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机关掌握的,而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碍公民对信息的获取与利用。为了打破机关的秘密主义,知情权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同时,知情权这一概念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自由。这两个层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当今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则日渐明显。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至少包括:

(1)取得信息的权利,

(2)不经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权利,

(3)印刷而无须担心非经正当程序受到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美国的威金斯认为,该权利至报复的权利,

(4)对于报道而言接近必须的设施与资料的权利,

(5)传播信息而不受或者无视法律活动的市民的干涉的权利。其中第(1)项的权利是最为重要的。而事实上,各种类型的国家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秘密主义的倾向,各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想方设法去阻止公民获取和利用与公共事项有关的信息。可以说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这种状况而产生的,是为了对抗的秘密主义的。

(二)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

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1969年联邦德国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结语

社会不断发展,信息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价值也逐渐提高。每个人生活中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来充实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可以称之为信息化社会。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机关掌握的,而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碍公民对信息的获取与利用。为了打破机关的秘密主义,知情权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同时,知情权这一概念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自由。这两个层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当今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则日渐明显。

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规的行为,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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