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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滞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施工企业法律风险
2024-06-25 10:46: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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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内容复杂,时间跨度长,工程资料庞杂,工程人员流动性大,工程结算一向是实务中的难题。

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形时,施工企业如何主张工程尾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工程结算价款的问题

若采用工程行业的标准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一般形式为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50%-90%。竣工结算后,支付至总价的97%。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回。

工程停滞后,结算往往会同步停止。此时施工单位将会陷入只拿到工程进度款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进而无法取得工程尾款的合同僵局。

建议施工单位此时可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以完成的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向起诉。

可能的做法有:

1. 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前期办理的进度款手续为有效的结算协议。

2. 认定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前提下,要求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此处仅指固定总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包干,不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仍系不确定状态)。固定价合同模式下,合同双方对于工程所涉的风险已经达成约定不再调整。该种情形下,对施工企业较为有利,可以排除鉴定程序的适用,节约时间成本。

二、是建设单位未答复竣工结算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即仅在双方进行了事前约定的情形下,逾期未答复才能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故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利用合同谈判博弈能力,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的条款纳入合同中。

三、是竣工日期的确定可确定为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在建设单位迟迟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仍可获得有利的主张,即交付使用日期可视为竣工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即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若案涉工程已经移交,则移交之日可计为应付款之日。由于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建议施工企业在交付工程后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情形下,尽快催讨工程款,以免错过优先受偿权时间。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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