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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2024-06-25 11:37:1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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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就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行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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