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向下列机关申请: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
对上述以外的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