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又为他人虚开专用的,通常表现为倒买倒卖的开票公司,在购和销两个环节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受票和开票均是专用。针对这一类型的双向虚开行为,不涉及到罪数的认定问题,但涉及到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累加计算的问题。
1、行为人对外虚开专用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纯粹倒卖的开票公司,其通过对外向其他企业虚开专用赚取开票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且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对外虚开的专用(帮助)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状态,符合虚开专用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2、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是否构成犯罪是解决此类行为属一罪还是数罪以及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应当累加计算等问题的核心。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罪的罪状表述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不是目的犯。但是,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本罪是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被称之为非法定目的犯。
当前,这一观点被各地所普遍采纳。由于本罪的罪状毕竟没有对行为人的目的的表述,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行为人目的的认定部分进行了变通,通常把偷逃税款的目的置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中加以考察,即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利用虚开的专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否则不应构成本罪。
行为人实施双向虚开专用的,其在受票环节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的行为,符合虚开专用罪的行为要件。但是,行为人的受票行为并非以偷逃国家税款、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平衡账目,掩盖其对外虚开专用的事实,在主观上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因此,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受票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当然也就不是本罪的虚开税款数额。
综上,行为人在购销两个环节均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又对外为他人虚开专用的,构成虚开专用罪,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不符合虚开专用罪的犯罪构成,虚开税款数额不应将行为人虚接受的进项税额与行为人对外虚开的销项税额累加计算,应仅以行为人对外虚开的销项税额为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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