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如下: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
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