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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2024-06-25 11:57: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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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做准备,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抑止犯罪结果和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这些观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法律分析

一、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区别是什么

1、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①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②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①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是怎样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一般认为其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但是,由于着手是划定未遂犯的处罚时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将某种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故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即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2、犯罪未得逞

即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发生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特定行为结构的要求。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过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5)“未得逞”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已经着手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结语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概念和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做准备,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而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包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且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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