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