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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
2024-06-25 11:59: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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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扶养主体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除他们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如果同一遗产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中有

法律分析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扶养主体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除他们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等。

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优先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同一遗产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中有约定,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被继承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继承遗产,如果未履行义务,不能接受遗赠。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拓展延伸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是两种常见的遗嘱形式,它们在继承中的优先顺序及适用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首先,遗嘱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对遗产进行处分,并规定了遗产的处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遗嘱自由性,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死后生效。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遗嘱人和扶养人、受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事宜所订立的协议,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的先后顺序继承,而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因此,遗嘱是遗嘱继承的第一顺位,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在遗嘱继承之后的第二顺位。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遗嘱可以附有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规定履行遗嘱内容。而遗赠扶养协议中则可以规定扶养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在遗嘱继承中的优先顺序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而在适用法律规定方面,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则相对较低。

结语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扶养主体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除他们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等。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优先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同一遗产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中有约定,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被继承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继承遗产,如果未履行义务,不能接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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