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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
2024-06-25 11:46:58 责编:小OO
文档


[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构成犯罪之情形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案情概述

上海市人民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XX公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前,使用实际控制的“朱某”、“孙某”、“张某”等3个证券账户,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推介,再于节目在上海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炜明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背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炜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XX公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某”、“孙某”、“张某”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前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上海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朱炜明在庭审期间能自愿认罪,且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朱炜明处以相应刑罚。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炜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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