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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可怎么办
2024-06-25 11:40: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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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告提供的证据被被告不认可时,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如果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如果被告提出相反的证据,或者申请司法鉴定,人民将依法审查这些证据。只要原告的证据是真实和合法的,即使被告不承认,也没有用,除非被告能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虚假,可能会面临的罚款、拘留,甚至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1、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2、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3、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有责任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而将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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