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营业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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