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需上级批准。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公诉案件范围包括自诉以外的案件,自诉案件需符合特定条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案件应受理,证据不足或涉及刑罚超过3年的需移送机关。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即使机关或决定不追究,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公诉案件的范围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至三个月内宣判。对于特殊情况,可经上级批准延长三个月,甚至报请最高批准。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从相关程序完成之日重新计算。公诉案件范围包括除自诉外的所有案件,自诉案件需符合特定条件。被害人可直接向起诉的案件,应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应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机关或已决定不追究的案件,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身权利,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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