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保障性住房分配办理条件
2024-06-25 11:25:05 责编:小OO
文档


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核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提出申请。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事处(镇),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事处(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事处(镇)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提供材料: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事处(乡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市、区)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