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判决离婚的重点在于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太大的关系。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和好的,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并不一定会导致离婚,而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判决离婚的重点在于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太大的关系。
从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和好的,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拓展延伸
判决离婚两次未能达成离异判决,原因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进行登记离婚。然而,实践中离婚并不总是一蹴而就的,有时需要经过多次判决。本文将探讨判决离婚两次未能达成离异判决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判决离婚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家庭状况。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原因达成共识,能够共同面对困难,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原因存在较大分歧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判决结果可能无法实现双方意愿。
其次,在判决离婚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如果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不合理,可能导致离婚后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离婚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重新分割夫妻双方财产,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最后,在判决离婚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后,双方需要共同面对困难,寻找合适的方法恢复感情。
总之,判决离婚两次未能达成离异判决,原因分析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家庭状况,以及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感情状况。在判决过程中,需要依法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促进离婚案件的公正、和谐审理。
结语
判决离婚需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与起诉次数关系不大。从实务经验看,如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法定离婚理由,原告首次起诉时不会判决离婚。若在此期间未和好,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因此,离婚诉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过度诉讼而导致感情受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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